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教师职业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下述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坚持方向,爱国守法
自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积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知法守法,依法执教。
(二)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热爱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乐于奉献,以身立教、躬行实践。
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尊自律,廉洁从教,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遵循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知识和手段,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既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诲人不倦,不断提升学生人格、气质、修养等内在品质的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求真务实
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教风,坚持从严治学,从严治教,以学而不厌、精益求精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探索科学前沿,追求真理,求是笃实。倡导健康、民主、向上的学术风尚,培养质疑、批判、独立的学术精神,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五)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真诚相待,团结共事,努力营造宽厚、包容、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勤奋向上、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
树立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和知识创新,坚韧不拔,执着进取,争创一流教学科研佳绩。
(六)顾全大局,勇于担当
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出力献策,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心系社会,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勇担社会责任,树立追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人生态度,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懈努力。
第四条教师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参与和支持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二)不准散布有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
(三)不准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
(四)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或组织、煽动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
(五)不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活动。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七)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
(八)不准收受或向学生和家长索取礼品礼金。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十)不准着装不整,言谈举止不文明或有其他有损教师仪容仪表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