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邮校字【2012】57号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帮助他们尽快成才,同时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规律,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及培养目标
1.学校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单位选派1名指导教师,在1年内全面负责其培养工作:
(1)新接收从事教学工作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2)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继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2.被培养的青年教师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结合教学实践,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2)完成导师指定课程的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
(3)全过程完成好1-2门课程的助教任务,学习并借鉴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
(4)全面、系统掌握要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及相关知识,能够根据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独立承担该课程的主讲任务,教学效果得到学生认可;
(5)学习导师的科研经验,掌握相关科研方法,力争进入导师所在的课程组或科研团队。
二、指导教师的选派及职责
1.指导教师的选派
指导教师的选派要与团队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能。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术造诣较深;
(3)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愿意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2.指导教师的职责:
(1)协同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短期培养目标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在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其进行传、帮、带;
(2)在青年教师担任助教期间,应从总体上对课程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并对教学各个环节、教学方法和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检查随班听课情况,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3)积极了解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项目申请程序等科研过程进行指导、交流,帮助他们掌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4)督促青年教师完成培养计划,培养期满考核时,应对其提出全面评议。
三、管理与考核
1.各院(系、部)负责落实和管理本院(系、部)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督促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审核批准计划,全程督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做好考核工作及培养档案的整理工作。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学校将对各院(系、部)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和考核。
2.各院(系、部)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总体协调安排,原则上每位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待导师确定后,双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由院(系、部)审核批准后统一将每一位教师的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3.指导期满后,由各单位组织专家对被指导教师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讲课效果、参与科研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报人事处备案。
4.青年教师因考评不合格原则上需延长指导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次考评仍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教师岗位。
5.指导期满,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学校按每指导一位青年教师2000元的标准发给指导教师工作补贴。
6.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及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