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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教师手册
时间:2015-11-25 15:16  点击:

 

 

教师发展中心编印

0一四年九月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是从事与教师职业相关的各项工作的道德行为准则,每位教师均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坚持方向,爱国守法。自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积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知法守法,依法执教。

第二条 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乐于奉献,以身立教、躬行实践。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权益,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建立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尊自律,廉洁从教,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掌握现代教育教学知识和手段,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诲人不倦,不断提升学生人格、气质、修养等内在品质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严谨治学,求真务实。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教风,坚持从严治学,从严治教,以学而不厌、精益求精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探索科学前沿,追求真理,求是笃实。倡导健康、民主、向上的学术风尚,培养质疑、批判、独立的学术精神,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第五条 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真诚相待,团结共事,努力营造宽厚、包容、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勤奋向上、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树立先进教育理念,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和知识创新,坚韧不拔,执着进取,争创一流教学科研佳绩。

第六条 顾全大局,勇于担当。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出力献策,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心系社会,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勇担社会责任,树立追求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的人生态度,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懈努力。


教师职业行为十不准

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要求学校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严格杜绝下述行为。 

第一条 不准参与和支持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不准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

第三条  不准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

第四条 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或组织、煽动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

第五条 不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第七条 不准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

第八条 不准收受或向学生和家长索取礼品礼金。

第九条 不准以任何形式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

第十条 不准着装不整,言谈举止不文明或有其他有损教师仪容仪表形象的行为。


教师培养、考核、职称评审相关规定

第一章教师培养、培训及发展

第一条 新入职教师在一年内必须经过如下环节的培养、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授课资格,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一)参加陕西省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入职教育活动,包括校史校情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规章制度学习与培训等。

(三)参加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授课技能等培训。

(四)新入职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锻炼一年,熟悉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实验内容,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工程实践能力以及科技创新能力。

(五)新入职教师应经过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导师由所在单位指定,1年内由导师全面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青年教师要全过程完成1-2门课程的助教任务,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及相关知识,并承担1020学时的习题或部分章节的讲授任务;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学习导师的科研经验,掌握相关科研方法,进入导师所在的课程组或科研团队。

新入职教师经过上述培养、培训环节后,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授课资格认证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授课资格。

第二条 在校工作满一年,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在编在岗青年教师,可申请到省内985211院校以及行业领先院校进行学习深造,提升学历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非脱产学习深造期间,应承担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参加学校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条 教师每年还应参加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在线课程培训、集中专题培训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规定学分,方能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条 学校的骨干教师可以依托中美1+2+1项目、西部项目以及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培养项目等人才项目,申请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公派出国研修,拓展视野,掌握学科发展前沿,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五条 学校通过“教学名师支持计划”、“优秀教学团队培育计划”、“学科(术)带头人支持计划”、“西邮科技新星支持计划”、“学术创新团队培育计划”等资助计划,培养优秀教师,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并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质量工程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成为在国内外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团队负责人或教学名师,促进其成长为学术思想先进、创新能力强的拔尖人才。

第二章考核

第一条 教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所有在职在岗教师均要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条 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教师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制定的相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学校不直接考核个人。

第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绩效奖惩、人才项目推选、评优、职称评审等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师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聘任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下一聘期降聘使用,并扣除本聘期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的10%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一条 新进教师职务定级有关规定

(一)新进博士研究生毕业(双证)来校工作,经过3个月见习,考核合格,定为中级职务。

(二)新进硕士研究生毕业(双证)来校工作,经过6个月见习,考核合格,定为初级职务。

(三)新进本科毕业(双证)来校工作,经过1年见习,考核合格,定为初级职务。

(四)对于已在原单位评定过专业技术职务、新调入学校的教师,需要对原职务进行认定后重新定级。

第二条 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情操。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学校和本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每年出勤率在90%以上。

(四)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申报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期间,须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否则延迟二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三年。

(六)符合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古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第三条 职称评审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称评审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严重违反师德行为规范,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详见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二)必须参加陕西省、教育厅及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规定学分。

(三)脱产学习深造者,其脱产上学时间不计入现任职年限,且脱产学习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四)年出勤率未达到90%(扣除国家及学校规定的休假期)者,该年度不计入现任职年限,且该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五)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得申报职称。

(六)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者,延迟二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较大或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三年。

(七)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或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者,延迟三年。

(八)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延迟三年。

(九)有谎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四年。

第四条 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相应的业务水平条件、学历学位条件、任职年限条件、年龄条件等,详见《西安邮电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评审办法》等文件。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规范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行为准则,每位教师必须在教学工作中遵守如下规范。

第一章 理论教学(含课内实验)

第一条 教师上课前要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了解本课程与先修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二条 教师上课前要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备课,教师备课时应广泛阅读同类教材及相应的参考资料,准备好全部教案及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在开课两周内交至学院备案,教案自留备查。

第三条 教案要求:

(一)授课教案编写要符合规范,详略得当,如手写应字迹工整。教案内容主要包括: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与地位,本课程在知识传授、能力提升、素质培养等方面的教学目标,学生情况分析,以及每次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设计、课堂小结、练习与作业、板书设计等。

(二)多媒体课件作为辅助教案,不能完全替代教案。制作时应注意:课件色彩的对比度应尽量大,要把难理解的概念、静态原理图、分析流程、步骤等用动态图形形象地演示出来,切忌满篇文字,简单的教材电子化。

第四条 理论课开课前教师应至少提前一天熟悉教室环境及多媒体设备;实验课前至少提前一周到承担任务实验室熟悉软硬件实验环境、安排好实验时间。

第五条 每次上课教师均应提前到达教学地点,带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课件、教材、点名册等教学资料。

第六条教师应在第一节课向学生讲清本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授课计划等。详细说明成绩评定中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等环节的评分比例。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指定教材、参考书等必读的书目,并督促学生带教材上课。

第七条 理论教学应条理清晰、阐述准确,注重揭示事物本质,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要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融入教学中,践行“教研统一”的办学理念。

第八条 课内实验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提高综合性、设计型实验的比例,要加强对实验过程的指导与考核。同一时间教师不允许跨实验室指导实验。

第九条 教师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教学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借助语言、语调等,调动学生的注意力及学习积极性。严禁教师单纯播放光碟或多媒体课件而不进行讲解、分析,在播放光碟或多媒体课件时,教师不得脱岗。

第十条 教师应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到课率,督促学生上课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学习上,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效率。发生异常情况应向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教师在授课时必须注意仪表着装,不能只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学区域。教师应站立授课,上课中途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能接听电话,不能在教室内吸烟等。

第十二条 教师因病、因事需调课、停课,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集体备课,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配有辅导教师的,辅导教师要和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辅导教师应跟班听课,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

第十五条 教师应在第一次课时将答疑的时间、地点通知学生,并报学院备案。答疑应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答疑一般采用面对面方式,也可采用网络等多种方式,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集体辅导为辅,答疑情况要有记录。

第十六条 教师课后应布置作业,作业形式不限,但必须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巩固所学内容。一般情况每周应收缴批改一次作业(课内实验报告),并在一周内批改完作业(课内实验报告)返还给学生。每次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验报告应全批全改。

第十七条 教师要用红笔批改作业(课内实验报告),应给出成绩并加注评语。教师要加强作业(课内实验报告)的对比检查,杜绝抄袭等现象。对优秀作业和实验报告要提出表扬,对差的特别是抄袭的要进行批评并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承担命题、监考及阅卷等系列教学任务,不得推诿、敷衍塞责。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做大型设计(作业)、机考等形式进行。课程成绩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承担主考任务时,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签到表、草稿纸等,并及时赶到考场。副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20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场座次,清理与考试无关的各种用具,指定专用位置存放学生物品。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打电话、看纸质或电子书报信息等,不得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在考场吸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监考时必须事先向本学院请假。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并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执行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阅卷时应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并实行集体流水阅卷评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单应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阅签字后交开课学院教务办。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试卷按班(自然班或教学班)、按学号顺序装订成册,交开课学院档案室(资料室)保存。

第二章实践教学(含单独设课实验)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师应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认真研究本实践环节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掌握实践的目的和要求,并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编制实践教学计划书,并在实践教学开始前两周将填写好的计划书提交系主任、主管院领导,进行逐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开始前,教师应提前一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学生布置实验任务,进行学习指导,对学生的态度、纪律、安全等方面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程开始前,教师应提前一周主动到实验室(实习单位)查看软硬件环境条件,安排实践教学时间,落实教学任务,并将地点、时间和教学要求通知到学生。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组织和安排实践教学,不得随意改变实验项目、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每次实践课,教师均应提前到达实验地点,引导学生安静有序地进入实验室。实验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学生,检查和督促学生独立自主完成实验任务。要坚持巡视,加强指导和检查,做好过程记录,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应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撰写实践报告,并在学生提交报告一周内按相关规定完成实践报告批阅、成果考核、成绩评定和实践教学总结工作。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操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校外实施的实践教学,实验教师应定期向学院和实习单位领导汇报情况。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工作,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实践教学效果。

第三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启动后,指导教师应积极申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并在一周内将填写好的立题申报表提交相关学院。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制定周密的进度计划,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前的准备工作,对所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参考书等予以确定。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编写任务书,并在学生选定题目后向学生布置课题任务。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方案或开题报告及时给予指导和审定。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每周与学生进行讨论交流,认真进行指导和答疑,引导学生独立自主的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时督促、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与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 在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毕业论文的撰写中,指导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清晰、严谨的思维能力以及准确的文字表达能力,并应指导学生恰当使用相关资料,规范引用文献,杜绝弄虚作假、抄袭现象,端正学风。

第三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各阶段,指导教师均应按要求及时整理和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应配合学校做好毕业论文的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审查系统中学生提交的论文是否与答辩论文一致。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检查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认真评阅论文,积极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公正评定学生成绩。

第四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种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撰写并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参加两周一次的教研活动,并主动互相听课,共同研讨、交流、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评教评学活动,并有义务虚心接受各级人员(包括学生)对自己教学工作的评价,同时做好教学反思、自评总结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师必须按照本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不执行规范造成教学事故的,将依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但达不到教学事故等级的,将视情节在全校或全院进行通报。

 


教师科研工作规范

科研工作规范是从事科研活动的行为准则,每位教师或科研工作者必须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如下规范。

第一章基本准则

第一条 求真务实,弘扬科学精神。求真务实是基本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本质是不懈地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科研工作者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正确对待各种自然现象,不得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伪科学。

第二条 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学术诚信是大学精神的根本,是科学研究事业的基础。科研工作者应在学术活动的各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教学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等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条 公开、公正,开展公平竞争。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第四条 以身作则,恪守学术规范。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要向学生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二章项目申请规范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在科研项目(或课题,下同)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选题应符合社会实践或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要有明确具体的研究方案。

第六条 禁止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规范

第七条 遵守项目下达(或资助)单位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项目资助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书面材料;不得滥用科研资源,利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和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研工作者要忠实于原始数据和引用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和引用资料进行删裁取舍;不得篡改实验结果;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不得有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第九条 开展科研协作与学术交流。科研工作者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协作。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科研工作者应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讨论。

第四章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规范

第十条 引文。学术论著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必须在正文中标明,并在注释或文后参考文献中注明文献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时应尊重文献的原意,不可断章取义。不论以何种方式将别人成果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均将构成抄袭或剽窃。

第十一条 注释。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脚注),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与正文对应;也可在正文中加括号,写明注文(夹注);还可以把注释集中于全文或全书末尾(尾注)。

第十二条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应罗列自己阅读过且确实有参考价值的参考文献,避免多杂和遗漏。不得为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删除重要参考文献。

第五章学术成果的发表与后续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不得代写论文。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和为他人代写论文都是学术不端行为。将由他人代写的学术论文用于发表、评奖、毕业和职称评定等活动将构成欺诈。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论文都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成果署名。研究成果发表时,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在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上署名。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不应列入作者名单。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致谢。在成果的末尾,应对成果完成过程中给予帮助的集体和个人表示感谢。成果正式发表时应说明成果的资助背景。

第十七条 申报研究成果。申报研究成果要完整、真实,合作研究成果必须以第一署名人申报。对研究成果的评价介绍要恰当、具体、客观,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纠正错误。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说明,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第十九条 反对炒作。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遵守有利后续研发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 遵守保密原则。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六章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研工作者在参与各种评审、鉴定、验收、评奖、推荐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给出详实的评语和诚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心存偏见。严禁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使用夸大性言辞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科研工作者不应担任不熟悉学科的评议专家。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第二十三条 回避和保密制度。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议专家发现评议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妨碍公正评价的其他因素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评议专家有责任保守评议材料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真实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上纲上线”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争鸣,促进繁荣。学术批评要讲民主,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促进科学发展。


辅导员工作职责及规范

辅导员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辅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明确职责,遵守如下规范。

第一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每学期末放假前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条 熟悉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基本情况。

第三条 至少开辟一种有效的网络教育的途径或平台,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在学院学生工作例会上通报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年级大会及团日活动,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五条 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情况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关注特殊学生,做好宿舍访谈的工作日记。

第六条 每学期与每个学生谈心不少于一次,并做好与学生个别谈话的记录。辅导员要多关注特殊学生。对特殊学生要及时给予追踪了解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更新上报。

第七条 保持与任课教师的联系。辅导员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5次,提供协调教学任务的意见,协调师生关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辅导员要把自己的联系方式与任课教师的联系方式相互交换,并经常保持联系。

第八条 充分与学生家长联系。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长期联系、及时沟通的有效渠道,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学生思想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学生生病(身体或心理原因)住院;学生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无改观者。特殊学生要经常联系。做好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工作记录备查。

第九条 做好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管理。根据学生的特点与爱好开展各项学习、学术、文体、科技创作等活动。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条 做好学风督查和学生考勤工作。

(一)学生辅导员每周至少要查课两次以上,定期总结查课情况,每学期期末随工作总结一并上交。

(二)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对未经请假不参加教学活动及夜不归宿的学生,须及时进行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三)每周末及节假日做好学生返校晚点名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院及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增强政治敏锐性,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做好学生稳定安全工作,经常开展矛盾纠纷和稳定安全隐患排查,全力化解矛盾冲突,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 做好日常夜间值班及特殊时期值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格在岗,保持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及相关部门。全体辅导员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 做好资料归档及报送工作,对学生档案和上级部门下发的各项文件,各项统计资料和原始的材料(如:困难补助申请、入党申请、奖学金评定表、思想品德现实考核登记表等需要保存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报送材料应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班级组织建设。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建立学生班级管理档案,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建立班干部值班制度。与班干部每天沟通一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定期检查班级工作日志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指导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团体开展各项活动。协助学院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团员教育、评议和推优入党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大学生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工作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评优评奖工作,做好综合测评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并配合资助中心和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贫困生认定及各类补助的发放,组织勤工助学和资助育人活动。

第十八条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学生学籍异动、学生违纪处分审批、学生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按照要求及时规范的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班级工作记录》、《谈话记录》等工作记录本,做好日常与学生和家长的谈话、联络、学生情况、突发事件处理、学生活动等工作的文字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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